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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玉花与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之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玉花,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玉花,现暂居大韩民国。委托代理人:李兆林,吉林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负责人:吴基哲,村主任。上诉人金玉花因与被上诉人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江村村委会”)之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5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玉花在一审中诉称:1998年12月我出嫁到图们市长安镇光兴村时,将户籍迁出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于2014年3月31日又将户籍迁回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三委。2013年4月18日,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的林地被龙井市政府征用,经2014年7月12日的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大会通过,每人人均分配33000元。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留存我份额的征地补偿款,承诺待确认是否为中国国籍后再进行发放。按照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我提供了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证明,但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向我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向我支付征地补偿款33000元。龙江村村委会在一审中辩称:2013年4月18日与龙井市政府签订林地征收补偿合同后,2014年3月24日在龙井市公安局打印参与分配的村民身份底卡时,发现金玉花的户籍不在我村。2014年7月12日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了林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当时因金玉花身份待进行确认,故未将此类情况时的如何分配写进分配方案里,但留存了金玉花份额的补偿款33000元。我村于2010年开始对申请迁入户籍时,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才能迁入,对此龙井市智新镇人民政府也予以确认。因金玉花居住图们市长安镇广兴村长达十几年,2013年征地当时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于2013年4月18日征地开始后,未经我村民委员会同意于2014年3月31日将户籍迁入我村,欲参与我村集体所有林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损害其他村民利益,故不能向金玉花支付征地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是因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集体林地被征用而引发的要求分得相应林地征用补偿费的诉讼,但其前提还是需要确认该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取得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事实还是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应依照龙井市智新镇政府指导的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决定为依据。分配方案里虽有金玉花的名字,但以待确认其否是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发放征地补偿金的前提,故对金玉花的是否给金玉花发入征地补偿费已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金玉花诉求包含对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应驳回金玉花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退回给原告金玉花。金玉花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述称:1.金玉花在龙江村有二轮承包地,户籍又在龙井市智新镇龙江三委,具备龙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金玉花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数额没有异议,且被征收土地系龙江村林地,金玉花未丧失龙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前提下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公正裁判。龙江村村委会二审辩称: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金玉花是否为龙江村集体经济成员属龙江村内部决定范畴,龙井市公安局或他人无权决定。2010年开始龙江村对外村人迁入户籍问题严格掌握,需经村民会议审批才能将户口迁入,金玉花未经审批私自迁入户口的行为龙江村村委会不予认可,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龙井市公安局私自办理户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国家征收林地协议生效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补偿款到账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以安置协议生效之日作为依据,即使金玉花户口迁入行为合法,因迁入时间晚于上述时间点,故无权分配相应征地补偿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玉花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金玉花起诉主张龙江村村委会请求支付龙江村集体林地被征用而产生的补偿费,前提为金玉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金玉花系龙江村老户,后期是否丧失龙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其户籍、居住情况、是否具有承包地等因素综合考量,故该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畴。一审裁定驳回金玉花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5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林 美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车世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