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7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友兵与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7380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友兵,从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1民终7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兵,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代理人:沈慧霞,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大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勃,系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上诉人王友兵因与被上诉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友兵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从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王友兵后续手术费用12381元。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从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王友兵后续手术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从兴技术有限公司、王友兵于2016年6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友兵、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工伤争议纠纷终结,王友兵不得就工伤问题再向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请求的工伤后续手术医疗费12381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等);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不得就工伤问题向王友兵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工伤期间所垫付的医疗费用等)。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王友兵负担。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黄笑芬庄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