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雄波与凌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1306号原告刘雄波。委托代理人马亚杰,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崇岩,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涛。委托代理人周洪波,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波与被告凌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雄波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