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福荣、倪翠萍与李东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荣,倪翠萍,李东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冷玲,白金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福荣,男,个体户。原告倪翠萍,女,个体户。被告李东华,男,成年。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二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国忠,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冷玲,女,个体户。被告白金河,男,个体户。系被告冷玲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福荣、倪翠萍与被告李东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冷玲、白金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荣、倪翠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荣、倪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荣、倪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福荣、倪翠萍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王 海 峰人民陪审员 贺 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