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秦宗传与梅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传,梅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34号原告:秦宗传。被告:梅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宗传诉被告梅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宗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宗传负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