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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秦宗传与梅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传,梅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34号原告:秦宗传。被告:梅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宗传诉被告梅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宗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宗传负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