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佟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69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松山区王府花园小区2号侧厅。法定代表人贺某,经理。被告佟某,女,出生日期、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孙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