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694号原告:曹某,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怀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