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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四民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复2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李四民,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茶湘潭。申请复议人李四民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执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四民于2016年5月17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会城新辉古典家具厂(以下简称“新辉古典家具厂”)给付其款项22500元以及造成其本人不应付的费用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新辉古典家具厂在2015年3月23日办理注销,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李四民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李四民的执行申请。李四民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李四民于2014年1月5日在新辉古典家具厂上班时发生工伤,经过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辉古典家具厂向李四民支付160033.53元。李四民与新辉古典家具厂经营者胡新田于2015年10月23日在新会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两人同意,新辉古典家具厂给付李四民10万元,余款按4个月还清,后用财产抵押款项37500元,还应向李四民付款22500元。由于新辉古典家具厂未履行债务,且已被胡新田注销,为维护李四民的合法权益,请求立案受理其提出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新辉古典家具厂应支付给李四民款项。本院审查查明:新辉古典家具厂诉李四民劳动争议一案,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6月1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新辉古典家具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另查明,新辉古典家具厂于2015年3月23日被注销。本院审查认为:李四民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原审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辉古典家具厂拖欠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新辉古典家具厂已于2015年3月23日���注销,被执行人的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四民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李四民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李四民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执101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