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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献勇、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鄂f×××××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王府大酒店门前,与前方本县居民胡建建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致黄倒地受伤,交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发现黄某涉嫌酒后驾车,依法在谷城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黄某出院后外出,于2016年6月7日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2月13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第076《理化检验书》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为醉酒驾车。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车辆信息、个人信息、抽血照片、现场照片、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襄公刑鉴化字(2015)第076号理化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汤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