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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熊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熊彪,周小琴,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熊彪,周小琴,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8-3。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熊彪,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周小琴,女,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171号东港大厦13F,组织机构代码:76134580-4。法定代表人章道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熊彪、周小琴、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熊彪、周小琴、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7760.8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熊彪、周小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百花社居百花宫巷30号1单元501室的房屋,但上述房产因有人居住一时难以腾退拍卖,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熊彪、周小琴、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告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熊彪、周小琴所有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