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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巩占林与乔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占林,乔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4民初483号原告巩占林,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乔金柱,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巩占林与被告乔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巩占林诉称,2012年4月6日,被告乔金柱向我购买豪沃三桥自卸车一辆,双方约定价款为160000,首付50000元,剩余款于2012年8月付清。但被告乔金柱至今未给付下欠车款110000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车款1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信息,本案中原告巩占林无法提供被告乔金柱的准确联系电话及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投递准确送达,又未向本院提交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巩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宝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娜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