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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与孙保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孙保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2号原告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A座22楼。法定代表人苑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保根,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根宝。原告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保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霞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殷荣春、翟国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云马、被告孙保根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根宝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雇用的瓶装液化气送气工作人员,2015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送的瓶装液化气销售款进行了对账核算,被告共欠原告液化气销售款28000元,被告同意该款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后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支付7330了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付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0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是原告的员工,在原告处从事液化气销售工作。欠款确认单中的28000元不是被告欠原告的,而是原告的液化气使用客户结欠原告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建立有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液化气送气工作。2015年8月14日,原、被告就被告经手的液化气款项进行了核算,确认欠款数额为28000元(瓶装液化气销售款)。原告自认被告后于2015年8月30日向原告归还液化气销售款7330元。以上事实,有欠款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由当事人陈述及欠款确认单等可知原、被告曾建立有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送液化气,被告系原告的员工,欠款确认单记载的液化气销售款产生于送液化气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且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的证据,可推定欠款确认单记载的款项是职务行为形成的。被告作为送气人员在销售款无法回收时,应承当协助催款的义务,而非由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原告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调整与被告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原、被告之间因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华蓉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上诉须知附: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