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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熊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无业。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赣02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晓洁代理审判员  罗明华代理审判员  罗慧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凡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