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平与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新国、李文财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平,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新国,李文财,吕鹭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执保32号原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路220-10,组织机构代码68088594-8。法定代表人陈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亚平,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450号琴亭综合楼B栋6楼。法定代表人李文财,经理。被告吕新国,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文财,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吕鹭翔,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平与被告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新国、李文财、吕鹭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资金5000万元;二、在1.2亿元人民币范围内预查封被申请人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榕地合(1997)002号补1号-2010《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补充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即福州火车站东浦路以西“中亭公寓”项目土地使用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二、在1.2亿元人民币范围内预查封被申请人福州闽西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榕地合(1997)002号补1号-2010《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补充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即福州火车站东浦路以西“中亭公寓”项目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国 柱审 判 员 刘 彬 辉代理审判员 张 婷 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笑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