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蒲明袁与王文通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明袁,王文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82号原告:蒲明袁,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文通,男,61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受理原告蒲明袁诉被告王文通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2007年10月,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蚌埠市城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统一由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蚌埠市禹会区,故本案应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