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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立波诉被告孙兆军、被告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波,孙兆军,李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152号原告:贾立波被告:孙兆军被告李慧玲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0日,二被告在我处借款36810元双方签定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个月,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止。每月偿还部分利��,逾期10个月未偿还利息,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1915元,逾期违约金2191.5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立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