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春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春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530号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刘永顺,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永,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宝龙山项目经理。被告包春景,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春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包春景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