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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丽与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许丽,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执行人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甘庄村。法定代表人甘孟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丽与被执行人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沛大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前偿付原告许丽货款71380元。”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许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车辆信息,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本院认为,许丽与徐州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22执5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董再京执行员 吕 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思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