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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殿杰申请执行李晓明、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杰,李晓明,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1号申请人陈殿杰,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受理陈殿杰申请李晓明、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