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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报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726号原告张报,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负责人杨永银。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报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