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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天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法森食品有限公司、王伟庆、王伟琳、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天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法森食品有限公司,王伟庆,王伟琳,张柳,苌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第3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天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被执行人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西路。法定代表人宋剑平。被执行人郑州法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柳。被执行人王伟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伟琳,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柳,女,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第三人苌金宇,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关于申请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天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法森食品有限公司、王伟庆、王伟琳、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法森食品有限公司、王伟庆、王伟琳、张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法森食品有限公司、王伟庆、王伟琳、张柳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