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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姚云泽申请执行邢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云泽,邢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姚云泽,男。被执行人邢向阳,男。关于姚云泽申请执行邢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晋08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晋08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姚云泽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闫永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