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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颜培楼与被告颜丙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楼,颜丙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546号原告颜培楼,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颜丙余,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楼与被告颜丙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颜培楼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准备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培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颜培楼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