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颜培楼与被告颜丙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楼,颜丙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546号原告颜培楼,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颜丙余,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楼与被告颜丙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颜培楼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准备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培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颜培楼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