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众力小区3栋201室。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康岳花园岳密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严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货款162300元及利息20611元(利息计算:自2014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1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546元、申请执行费2700元,共计190208元。但被执行人严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某某的银行存款19020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易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