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廖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2刑初51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23X,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唐雄进,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竹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唐雄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粤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114线由连州市连州镇瓦瑶岗村往高堆村方向行驶至马屋墩村路段时,碰撞同向在公路行走的被害人黄某甲珍、黄某甲友、谭某、黄某甲头、黄某甲辉、黄某甲明、黄某甲英等人,造成黄某甲珍当场死亡,黄某甲有、谭某、黄某甲头、黄某甲辉、黄某甲明、黄某甲英等6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廖某甲在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2016年2月15日上午11时许,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连州镇元潭村委会将被告人廖某甲抓获归案。经认定,被告人廖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甲珍、黄某甲有、谭某、黄某甲头、黄某甲辉、黄某甲明、黄某甲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黄某乙的家属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廖某甲及民事诉讼被告廖银骏共同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廖某甲及民事诉讼被告廖银骏已经与被害人黄某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付清了赔偿款250000元给被害人黄某乙的家属。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廖某甲付清了伤者黄某甲友、黄某甲头、黄某甲明、黄某甲英、黄某甲辉等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了五名伤者的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五名伤者的谅解。同时,支付了伤者谭某的医疗费用118639.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甲有、黄某甲头、黄某甲明、黄某甲英的陈述,证人廖某乙、何某、陈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连公交认字(2016)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公(司)鉴(活检)字(2016)4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粤荆圣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036号《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2016)粤1882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据》,《交通事故谅解书》,《谅解书》,被告人廖某甲的户籍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驾驶机动车辆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及五名伤者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五名伤者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甲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没有主动投案。因此,被告人廖某甲的辩护人唐雄进提出,被告人廖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廖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五名伤者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五名伤者的谅解;对于伤者谭某的赔偿问题,被告人廖某甲当庭表示愿意待其治疗结束并确定伤残等级后予以赔偿。因此,对被告人廖某甲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民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成培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莫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理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