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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平南县新红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南县新红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712号之一原告平南县新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47米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苏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霞,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售后经理,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69号。负责人夏玉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广西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锐,广西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南县新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南县新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平南县新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辉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梁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