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6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彭胜斌、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彭胜斌,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代表人文谟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胜斌。被执行人倪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胜斌、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彭胜斌、倪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XX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