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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丁红、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丁红,鞠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235号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谢业柱。被告丁红。被告鞠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丁红、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齐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