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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某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45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宋某波,男,汉族,专科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宋某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宋某波饮酒后于2016年6月17日23时28分许,驾驶粤B1xxx2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路某城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伍某云驾驶的粤BBx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波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宋某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宋某波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6.46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宋某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宋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