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固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固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338号原告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宇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兴旺,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固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经理。原告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固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惠兴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久保田”牌拖拉机一台,总计126000元,被告交付100000元后,剩余26000元未付。当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商品还款协议书》,约定下欠26000元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逾期则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按日3‰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6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元,利息8892元(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6年3月24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宁夏固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商品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久保田”牌拖拉机一台,总价为126000元,被告支付现金100000元,剩余货款26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对剩余欠款收取1%的月利息;若被告不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购机款,须将涉案货物交给原告,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因此合同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剩余2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拖机款大写贰万陆仟元,小写26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逾期每日加收3‰滞纳金”。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上述欠款为由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销售商品还款协议书》、欠条在案为凭,经法庭核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商品还款协议书》及被告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6000元。被告未按合同及欠条约定支付货款,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以本金26000元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未超过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889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固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利息8892元(截止2016年3月24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固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璐人民陪审员 杨慧峰人民陪审员 祁玉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惠琴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