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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白随成与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随成,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随成,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蔚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银芳,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会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5939.5元(含执行费433元),未执行标的359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