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彩侠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侠,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黄彩侠,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XX军,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黄彩侠与被执行人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XX军的工资收入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