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颖与张喜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颖,张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颖,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喜鹏,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颖与被执行人张喜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