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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陆佳豪与上海品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宇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佳豪,陈宇恒,上海品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228号原告陆佳豪,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过小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宇恒,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上海品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郑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佳豪诉被告陈宇恒、上海品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佳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佳豪负担。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凤麟、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