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4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燕秋、冯剑辉等与曾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燕秋,冯剑辉,刘文荣,梁金叶,曾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4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燕秋,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48。申请执行人:冯剑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9032。申请执行人:刘文荣,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147。申请执行人:梁金叶,女,汉族,1933年2月18日,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123。被执行人:曾媚,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200。关于冯燕秋、冯剑辉、刘文荣、梁金叶与曾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曾媚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冯燕秋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账号:30×××26)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