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书庭与武国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书庭,武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103号申请人周书庭,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武国强,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襄樊市襄阳区。申请人周书庭与申请人武国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周书庭支付二车车辆维修费(定损为准)及医疗费(票据为准)。二、周书庭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补费、后期治疗费等9000元。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以后概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书庭、武国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7月1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书庭、武国强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书庭、武国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