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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赵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林,赵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5792号原告王国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晏望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鑫(曾用名赵志峰),个体工商户。原告王国林与被告赵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晏望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鑫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庭审,第二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林诉称,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木材,累计货款为3547516元,为此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承诺还款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但至今被告仅通过房屋买卖方式支付80万元,尚欠货款2747516元未还,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物欠款2747516元及利息87133.8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欠款条原件一张、支票原件一张;2、销售明细账及收货收据;3、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赵鑫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货款,但房屋买卖抵货款80万元不予认可,当时房子是按125万元抵的货款。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从原告处购买木材,至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欠款方赵志峰。因欠款方向王国林购买木材货款所欠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佰伍拾肆万柒仟伍佰壹拾陆元。小写金额:¥3547516元。还款截止期于2015年8月30日。欠款人赵志峰”。到期后,被告以房屋抵货款80万元,余款2747516元未给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称房屋抵款125万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所欠货款,被告用房屋抵债8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747516元,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所欠余款274751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房屋抵款125万元一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利息一节,因双方对此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鑫给付原告王国林欠款2747516元;二、驳回原告王国林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77元,减半收取14738.5元,由原告王国林负担1000元,被告赵鑫负担13738.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