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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文芳与李兴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芳,李兴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729号原告马文芳,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男,1968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滕培刚,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文芳与被告李兴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栗伟昭独任审判,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5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宁仕宏、被告李兴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培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文芳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自由恋爱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1991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11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强。婚前二人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二人感情还可以。自2007年被告与叶彩霞开始建立男女关系,原被告为此多次发生矛盾。自2007年被告与叶彩霞开始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12年4月被告与叶彩霞非法生育一男孩,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为离婚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离婚协议。现原告与被告已经没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合理分割。被告李兴东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仍能够共同生活,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1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11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强,现已成年。原被告二人婚前感情尚可,2012年4月份,被告李兴东与另一女子同居并生一非婚生子,致原告马文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2、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房产中:位于齐鲁涧桥D区6号楼202室房产一处带车库(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城字100095**,尚有贷款1万元左右,价值85万元)、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黄金海岸E区10幢2-3-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莱房权证三山岛街字第0072**号,价值40万元)、位于文祖东村宅基地一处。原被告一致同意在不考虑婚姻过错的前提下,位于齐鲁涧桥D区6号楼202室房产一处带车库归原告马文芳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马文芳个人偿还;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黄金海岸E区10幢2-3-2室房产一处、位于文祖东村宅基地一处归被告李兴东所有;上述房产内家具电器归房产所有人所有,个人物品除外。作为对价,原告马文芳向被告另行支付15万元,并放弃对在被告父亲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产一处进行分割的权利。3、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位于章丘市明珠时代广��C座101、201门头房一处(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110035**号),该房产被抵押贷款50万元未予偿还,庭审中原被告认可房产价值400万元,均要求所有权,但均不能支付对价。4、原被告夫妻债权有赵云120**元、李宝福1700元、张义18000元、王永6000元、于汉文4000元、张建军8000元、赵景玉44000元、孙玉宝34000元、刘加华16000元。另外,城建开发公司债权50万元,已由被告李兴东通过顶房、顶车位的方式由个人领取,所顶房产和车位已经由被告李兴东个人处理,所得款项由被告李兴东掌握。另查明,原被告曾于2013年8月7日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一份,约定城建开发公司债权归李兴东所有,但仅用于归还齐鲁银行贷款,即上城门头房抵押贷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原告马文芳提交的结婚证、录像视频、房产证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李兴东虽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外与他人同居且育有非婚生子的事实清楚,且经多次调解和好无效,已经满足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马文芳起诉与被告李兴东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要求章丘市明珠时代广场C座101、201门头房一处的所有权,但均不能向对方支付对价,考虑到该房产价值较高,如一方取得全部所有权,需向另一方支付数额较大的对价款,将给执行带来较大难度,故本案之中不宜将该房产判决归一方所有,暂将该房产份额做一下划分。夫妻负有忠实的义务,本案被告李兴东确实存在过错,属有过错一方,原告马文芳又系女性,按照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原告马文芳、被告李兴东所占该房产比例为6:4。原告马文芳还要求被告李兴东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分割财产时已经予以照顾,对该项主张不再支持。原告马文芳还要求分割对城建开发公司的50万元债权,被告李兴东称该50万元挪作他用,比如双方房产的房贷、儿子结婚等,但自2013年8月7日签订协议后原告马文芳亦对家庭财产方面有较大经济投入,而且双方对该债权有专款专用的约定,故本院对被告李兴东挪用上述债权的理由不予支持,上城门头房的贷款仍由被告李兴东个人偿还为宜。被告李兴东还要求分割在其儿子李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因涉及第三人,本案不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文芳与被告李兴东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齐鲁涧桥D区6号楼202室房产一处带车库(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城字100095**,尚有贷款1万元左右,��值85万元)归原告马文芳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马文芳负责偿还;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黄金海岸E区10幢2-3-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莱房权证三山岛街字第0072**号,价值40万元)、位于文祖东村宅基地一处归被告李兴东所有。上述房产内家具电器归各自房产所有人所有。原告马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李兴东支付对价款15万元。三、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章丘市明珠时代广场C座101、201门头房一处(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110035**号)由原被告二人共同共有,原告马文芳占有60%的份额,被告李兴东占有40%的份额,该房产剩余抵押贷款由被告李兴东负责偿还。上述二、三项中关于贷款偿还的判项不对抗第三人,但不负有还款义务一方经债权人催收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对方追偿。四、原被告夫妻债权中对张义18000元、孙玉宝34000元、刘加华16000元、李宝福1700元归原告马文芳享有,对于汉文4000元、张建军8000元、赵景玉44000元、赵云120**元、王永6000元归被告李兴东享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9元,由原告马文芳负担14234元,被告李兴东负担14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