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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周明珍与周学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珍,周学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43号申请人周明珍。被申请人周学勇。申请人周明珍与被申请人周学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学勇名下车牌号为苏M×××××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车牌号苏M×××××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