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某甲,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满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112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刚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