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环卫工。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天津市公安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宝东,天津市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腾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刘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在被害人李租住的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艇村X排X号家中厨房里,采取从身后和身前对李进行搂抱、摸胸部,并用阴茎顶蹭李的臀部和阴部,遭到李的反抗。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在被害人李租住的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艇村X排X号家中厨房里,采取从身后和身前对李进行搂抱、摸胸部,并用阴茎顶蹭李的臀部和阴部,遭到李的反抗。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6年6月2日,被害人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靳加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