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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凤英等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张添翼,吝立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375号原告张凤英,女,汉族。原告张添翼,男,汉族。原告吝立丽,女,汉族。以上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荻,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房山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凤英、张添翼、吝立丽认为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张凤英、张添翼、吝立丽所诉建设项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