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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鄢陵县丰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许昌中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陵县丰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许昌中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00号原告:鄢陵县丰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翔,经理。被告:许昌中技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鄢陵县丰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中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鄢陵县丰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明确的住所等信息,本院经查找,查找不到被告许昌中技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被告许昌中技建材有限公司的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识别被告许昌中技建材有限公司的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陵县丰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青山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焦阳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