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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元立平与杜秀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立平,杜秀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189号原告元立平,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杜秀娥,女,汉族,1966年2月13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元立平诉被告杜秀娥名誉权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豫05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被告杜秀娥对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有异议,经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本案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吴淑敏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