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熊先菊、熊怡华等与李林群、李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先菊,熊怡华,熊怡胜,李林群,李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653号原告熊先菊,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付家巷13号,身份证号420122196902120028。原告熊怡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公交车司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20122197102040032。原告熊怡胜,男,1973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2012219730925007X。被告李林群,自由职业。被告李青,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先菊、熊怡华、熊怡胜诉被告李林群、李青继承纠纷(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先菊、熊怡华、熊怡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熊先菊、熊怡华、熊怡胜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