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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57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谭某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