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57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谭某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