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唐祥林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73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73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住衡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16年6月30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马务牌坊对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46.5mg/100mL,认为被告人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