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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341号原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临杭工业区兴业路(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法定代表人:王汉书。被告: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新德公路北侧天翔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沈荣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卫兴,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此页内容无正文)审 判 长  翁璐娴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