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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宝生,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雁塔分局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楠,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雁塔分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保良,该公司陕西武警医院项目部项目经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环雁罚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6)陕0113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缴纳了全部罚款,申请人表示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雁罚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审 判 员  杨栩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