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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忠能、赵忠群等申请宣告杜红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忠能,赵忠伟,赵忠群,赵忠惠,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特33号申请人赵忠能,男,汉族,1955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江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忠伟,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江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忠群,女,汉族,1952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江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忠惠,女,汉族,195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江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红,女,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赵忠能、赵忠群、赵忠伟、赵忠惠宣告杜红失踪一案中,原告赵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忠能、赵忠群、赵忠伟、赵忠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申请人赵忠能、赵忠群、赵忠伟、赵忠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忠能、赵忠群、赵忠伟、赵忠惠撤回申请。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鹏鹏 微信公众号“”